《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民航局首部专门针对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及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细化完善了现行规章中机场名称管理相关内容,将进一步推动民用机场名称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提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去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地名管理条例》,并将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作为分列子项纳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为落实《地名管理条例》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工作,民航局组织制定了《办法》。

 

《办法》明确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管理职责:民航局负责对全国民用机场名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运输机场命名、更名审批;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名称实施监督管理,并受民航局委托实施通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或者备案。《办法》还明确了通用机场名称管理要求,其中A类通用机场参照运输机场实施管理,B类通用机场名称采用备案管理。

 

《办法》优化了机场命名规则。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法》将机场名称构成由原来的行政区划名+机场专名调整为一级专名+二级专名+通名,进一步细化运输机场命名、更名规则。同时,明确了对于特殊情况下确需不以规则命名的机场,需遵循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民族团结或者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并强调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或者当地物产作为机场专名等具体要求,既保持了政策的适度灵活,又防止了机场随意命名、更名。

 

《办法》强化了机场名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或者运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进一步强化对机场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机场名称情形的查处力度,避免因机场名称造成不良影响。

 

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施行后将督促各单位充分认识机场名称的重要性、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场名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