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主要条款提前实施!附图解

12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为有效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实施,经研究,决定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实施日期由202461日提前至202411日。

同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情况分享如下。

 

  

我国首项民用无人机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安全要求》是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支撑标准,可以有效指导研制单位设计生产、规范检测机构合规检测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于进一步筑牢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底线,贯彻民用无人机管理要求,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据了解,该标准规定了17个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25KG以下),所涵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占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存量的90%以上。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将提前实施的条款内容包括电子围栏、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防差错、感知和避让、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等。主要条款提前实施情况表如下。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执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进口商未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

 

本公告所称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分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解读 

 近年来,全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速发展,由于其操作简便、快速灵活,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电力、气象、海洋监测、遥感测绘、物流、应急救援等领域,但同时由于其易改装、难防范,容易出现“黑飞”“乱飞”现象,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并没有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少数企业的产品设计不合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一方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商用市场蓬勃发展,推动了消费增长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行业乱象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在此背景之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作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运而生。

 

 

 标准适用范围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2023)由工信部组织起草,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2023523日正式发布,定于20246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支撑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25KG以下),所涵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占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存量的90%以上。

 

 

 标准内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规定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条强制性要求并提出相应的试验方法。

 

(一)强制性要求

 

1.电子围栏。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检测到其与特定地理范围可能或正在发生冲突时,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警告或自动执行飞行预案。

 

2.远程识别。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通过网络主动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通过无线局域网(Wi-Fi)或蓝牙自动广播识别信息。

 

3.应急处置。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空中盘旋、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遇到导航失效情况,应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或警告。

 

4.结构强度。在承受各种规定的载荷状态下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人驾驶航空器结构不产生有害变形;在承受最大起飞重量的1.33倍的载荷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主要承力结构不被破坏。

 

5.机体结构。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及部件结构不应有对用户正常使用或维护保养造成伤害的锐边;不具备桨叶保护装置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桨叶设计应减小对人员的划伤;桨叶不应使用金属材料,并需满足《要求》相关规定。

 

6.整机跌落。对于采用锂离子电池作为动力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调至满电量的30%±2%,无人驾驶航空器由10m高度自由垂直跌落,不出现爆炸或起火现象。

 

7.动力能源系统。对于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和燃油动力电池系统的标识和警示说明、电池组安全要求均做出了相应的安全要求。

 

8.可控性。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控制系统应具备关键飞行参数的限制与保护的能力。关键飞行参数的限制包括最大飞行高度限制和最大平飞速度限制;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控制与导航精度安全应满足《要求》相关规定。

 

9.防差错。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电机、桨叶等部件的机械接口应具有防差错功能。

 

10.感知和避让。机体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包括障碍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动悬停、避让或降落等措施;专用于集群表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不具备感知和避让功能。

 

11.数据链保护。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进行防护,防止链路非授权访问。

 

12.电磁兼容性。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在其使用运行的电磁环境下保证系统安全工作,且不对公共电磁信号产生干扰。

 

13.抗风性。轻型和小型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在持续风、阵风等不大于一定等级下保证飞行安全的能力,在飞行控制系统参与情况下,轻型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起降阶段能够抵抗3级风力,在飞行阶段能够抵抗4级风力;小型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起降阶段能够抵抗4级风力,在飞行阶段能够抵抗5级风力。

 

14.噪声。在铭牌或说明书上标识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悬停和典型飞行速度下的噪声测量结果。

 

15.灯光。除用于集群表演和明确标识仅限昼间飞行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安装航向灯光,且需满足《要求》相关规定。

 

16.标识。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唯一产品识别码、风险警示标识和分类标识符号。

 

 

  

17.使用说明书。应提供电子或纸质使用说明书,并在操作程序、安全使用规则、故障处理说明、使用环境适应性要求、描述安全性的警示语或图标等方面做出警示要求。

 

(二)试验方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对于远程识别、应急处置、感知与避让、数据链保护、噪声等17项强制性要求的内容给出了详细测试验证方法,主要包含了开展试验的前提条件要求和开展试验的具体步骤两大部分,以确保测试验证过程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试验结果与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可比性。部分内容试验条件要求如下:

 

1.远程识别

 

远程识别报文内容、报文格式、传输模式以及性能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的相关文件执行。

 

广播式远程识别应采用Wi-Fi信标或蓝牙广播协议发送报文。Wi-Fi频段及信道应满足如下要求:

 

1)广播频段:2400MHz-2476MHz5725MHz-5829MHz

 

2)广播信道:采用上述广播频段中的任意信道或采用固定信道。如果采用固定信道广播时,2.4GHz频段应使用信道6(中心频点为2437MHz),5.8GHz频段应使用信道149(中心频点为5745MHz),信道带宽20MHz

 

网络式远程识别的报文传输协议应满足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管理相关要求及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运行性能相关要求。

 

2.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被测样机技术规格要求的空域条件;

 

2)地面控制单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满足无线电通视要求;

 

3)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点周围环视高度角10°以上无障碍物,且周围无显著电磁信号干扰;

 

4)地面风速不超过5.4m/s3级风);

 

5)气压:86kPa-106kPa

 

3.感知与避让

 

飞行试验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被测样机技术规格要求的空域条件;

 

2)地面控制单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满足无线电通视要求;

 

3)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点周围环视高度角10°以上无障碍物,且周围无显著电磁信号干扰;

 

4)地面风速不超过5.4m/s3级风);

 

5)气压:86kPa-106kPa

 

光照条件:15lx以上。在试验场地内设置好所需障碍物,障碍物正面面积大于或等于2㎡,具有较丰富但不重复的纹理。设置被测样机起飞点距离障碍物10m以上。

 

4.数据链保护

 

被测样机预留上位机或测试工具的接入接口:应具有数据链安全功能的配置(添加/解除/修改)工具、抓包工具、协议分析工具和密码算法检测工具。

 

 

 对生产厂商而言,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正式实施之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仍可在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正常销售,为各厂商预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新产品研发、生产线调整和库存消化,使厂商转型成本最小化。对消费者来说,该标准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基本安全基准,使无人驾驶航空器本身越发的稳定、可靠,体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飞跃的“两面”,即降低了对用户飞行技能的要求,但相应的如何合规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合法飞行的要求会变得越来越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是我国第一个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它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体系,可有效指导研制单位设计生产、规范检测机构合规检测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于进一步筑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安全底线,贯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要求,对于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首项民用无人机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63日,「低空经济观察」获悉,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近日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2023),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将于202461日实施。

 

 

 

近年来,全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俗称民用无人机)产业高速发展,由于其操作简便、快速灵活,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电力、气象、海洋监测、遥感测绘、物流、应急救援等领域,但同时由于其易改装、难防范,容易出现“黑飞”“乱飞”现象,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民用无人机产品并没有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少数企业的产品设计不合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安全要求》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支撑标准,可以有效指导研制单位设计生产、规范检测机构合规检测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于进一步筑牢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底线,贯彻民用无人机管理要求,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该标准是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机,提出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个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全方位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引导广大生产企业积极贯标达标。

 

 

 以下为标准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