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出台低空10条支持低空经济 (上)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发改规字〔2023〕3号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发改规字〔2023〕2号)(简称“《措施》”),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措施》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第二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新引进的优质低空经济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三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设立,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条件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落户奖,相关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为: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与我区或下属各招商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且注册设立公司。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月度新增入统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月度新增入统且在《措施》有效期内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发放第一期奖励金150万元。

(三)企业在本区注册当年起连续三年中任一年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300万元,且当年同比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实现正增长的,发放第二期奖励金150万元;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且当年同比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实现正增长的,发放第二期奖励金350万元。本项规定每家企业仅可选择一个档次申请。

第四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并新落户,且达到总部企业要求的制造业企业,发放第一期落户奖500万;达到一期条件后次年产值、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实现正增长不超过5%的,发放第二期落户奖500万;增长5%(含)-10%的,发放第二期落户奖1000万;增长10%(含)-15%的,发放第二期落户奖1500万;增长15%(含)-20%的,发放第二期落户奖2500万。两期奖励金累计最高3000万元。

制造业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

一)全资或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权占比51%以上)、分公司三家以上,其中区外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

(二)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企业在达到第一期营业收入或产值条件后,可凭相应时间段的审计报告进行申请,如企业同时达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发放条件,可直接一次性发放全额奖励金。

第六条 落户奖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引进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发放额度,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经审议认定符合落户奖励条件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项目引进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完成落户奖认定程序。

第七条 项目落户奖其他情形说明如下:

(一)《措施》印发之日起从市外迁入的企业,统计关系须不迟于注册关系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在《措施》有效期内新增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奖励。新增营业收入/产值为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产值扣除注册关系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产值。

(二)月度新增是指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或由项目引进部门根据其他可以表明企业月度新增的材料确定。

(三)项目落户奖适用范围不包括市内跨区迁移项目。

第三章 基础设施扶持

第八条 在本区建设智能起降柜机、无人机小型起降点、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分表面和高架)、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补贴申请,各类型补贴额上限具体见第九条。

第九条 起降点设施点位需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团队审查通过方可申请该项补贴,符合本扶持补贴发放范围的建设标准及补贴上限如下:

(一)智能起降柜机:主要类型为智能起降无人机柜、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智能起降灯杆等,基础配置需覆盖5G网络通信、监控设备、充换电设施等,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个。

(二)无人机小型起降点:主要用于中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的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5米(标准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基础设施需配置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等,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个。

(三)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主要用于eVTOL载人驾驶航空器起降的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20米(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基础设施需配置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和专用停机库等,补贴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个。

(四)直升机起降平台:主要用于直升机起降的平台,包含表面起降和高架起降两种类型。其中表面直升机起降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26米(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高架直升机起降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16米(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基础设施需配置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和专用停机库等。表面直升机起降平台补贴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个,高架直升机起降平台补贴额度上限为200万元/个。

(五)中型起降场:主要类型为多种起降类型混合,基础配置需设置2个或以上起降平台以及覆盖电力、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中型停机库,补贴额度上限为200万元/个。

(六)大型起降枢纽:主要类型为多种起降点类型混合(包含跑道型起降),基础配置需设置4个或以上起降平台以及覆盖电力、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大型停机库,补贴额度上限为300万元/个。

第十条 扶持方式:

(一)起降点设施建设竣工时间应在《措施》有效期内且起降点设施点位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团队审查通过。

(二)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上限为600万元。 

(三)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及企业资质等材料开展专家评审,实际扶持金额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四章 促进产业集聚

第十一条 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内集聚一批低空经济创新资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租赁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实际租金高于(含)50元/平/月的,按50元/平/月给予补贴;实际租金低于50元/平/月的按实际租金单价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最多3年。

第十二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和机构,且在《措施》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核算)正常经营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和机构。

(二)具有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三)享受租金补贴当年达到规模以上。

(四)享受租金补贴期间,研发、生产、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不予补贴。

第五章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支持建设低空飞行器应用验证场地,对获得空域批复,提供试飞验证公共服务的本区低空飞行试验场的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运营费用给予最高50%补贴。

第十四条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补贴期最多3年,且应在《措施》有效期内。补贴期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按照实际运营费用分别给予50%、30%、20%补贴。

(二)运营费用是指相关低空飞行试验场的管理人员费用、宣传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场地维护费用等。

(三)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四)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及企业资质等材料开展专家评审,实际扶持金额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试飞验证公共服务的企业应已获得空域批复。

(二)提供试飞验证服务的企业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5人以上。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与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展开创新合作,探索制定科学规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共同搭建低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试飞验证、检验检测、适航审定、在线交易等低空经济领域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检验检测、标准认定等各项服务,建立完备的低空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章 适航航空器奖励

第十七条 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落户在我区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落户我区后获得、并在政策有效期内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并完成产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个产品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不重复奖励。

(一)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后,并完成首批产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许可证(PC)后,且产品交付量达到50架,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二)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后,并完成首批产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许可证(PC)后,且产品交付量达到50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后,并完成首批产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许可证(PC)后,且产品交付量达到50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七章 标准制定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提升黄埔标准影响力。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推荐性国家标准(非产品类)按照当年度国家标准项目扶持金额的60%执行;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对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扶持标准的50%给予扶持。

(二)标准制修订扶持相关规定如下:

1.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3类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标准项目有多个申报者符合扶持条件的,奖励金额按比例分配。

2.各级标准制修订参与程度判定依据如下:

(1)国际标准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中各项目的参与单位排序判定,处于参与单位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参与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不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范围的其他国际标准,由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程度的书面材料判定。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判定,处于起草单位排序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程度的书面材料判定。

3.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4.不适用本扶持范围的项目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未覆盖本区的地方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以及标准样品、建筑工法、检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