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民航局关于修订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航局关于修订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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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
为促进区域支线航空协调发展,满足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和人员跨区域流动的基本需要,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对《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3〕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将结合有关情况研究完善。
财政部 中国民航局
2023年12月18日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区域支线航空协调发展,满足偏远地区人
民群众出行和人员跨区域流动的基本需要,根据民航发展基金
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线航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
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航空公司保持国内(不含港澳台)符合条
件的支线航线客运服务。
本办法所称机场指民用运输机场,支线机场指上一年度旅
客吞吐量 200 万人次及以下的机场。
第三条支线航空补贴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航空公司在
地面交通不便地区、革命老区、高原及高高原机场所在地区等
保持支线航线基本执飞能力,促进“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
输网络体系建设;其他由地方及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承担,
地方负责做好当地现行相关支持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第四条支线航空补贴范围包括两类航段(单向,下同):
(一)航段一端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不含西藏
区内机场),另一端为国内其他机场(除北京、上海、广州、
深圳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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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段一端为西藏区内的各机场,另一端为国内其他机场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机场)。如涉及经停西藏区外
航点的航线,按起止两端作为一个航段核定补贴。
(二)航段一端为非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另一端
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非支线机场。
偏远及特殊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涉藏地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
州、甘肃临夏州;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
甘肃等省(自治区)抵边地区;海岛地区;革命老区(由中国
民航局商财政部另行公布清单,并结合党中央有关部署及国家
相关规划动态调整);高原及高高原机场所在地区;无高铁通
达的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市。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为偏远及特殊
地区。
跨省航段航距不超过 900 公里(连接西藏自治区的跨省
航段不受航距限制)。
(三)中国民航局对纳入支持的支线航空航段建立动态
调整机制,当航段连续两年年旅客运输量均超过 10 万人次时,
不再对该航段进行补贴(国内通程航班支线航段不受旅客运输
量限制)。
国内通程航班支线航段是指航空公司按照《国内通程航班
管理办法》(民航规〔2023〕31 号)规定,在中国民航局“国
内通程航班服务管理平台”录入信息并实际执飞的支线航段。
第五条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航段,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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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变动成本的 50%确定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对于高原及高高原机场的航段,使用支线飞机执飞
的,中央财政按照 1.2 万元/小时给予补贴,单个航段每家航
空公司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西藏航段年补贴
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使用 30 座以下支线飞机
执飞的,按照上述小时补贴标准的 20%核定,单个航段(含
西藏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
使用非支线飞机执飞的,中央财政按照 0.6 万元/小时给予补
贴,单个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250 万
元,西藏航段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400 万元。其他由地
方及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承担。
(二)对于非高原及高高原机场的航段,使用支线飞机执
飞的,中央财政按照 1 万元/小时给予补贴,单个航段每家航
空公司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400 万元。其中,使用 30 座
以下支线飞机执飞的,按照上述小时补贴标准的 20%核定,
单个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40 万元。使
用非支线飞机执飞的,中央财政按照 0.5 万元/小时给予补贴,
单个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
其他由地方及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承担。
支线飞机是指《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政策适用支线
机型范围的通知》(民航规〔2019〕26 号)规定的民航支线
飞机。
(三)中国民航局商财政部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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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两年根据行业小时变动成本变动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并予以公布。中国民航局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部分重点
航段小时变动成本进行抽查,两年内覆盖各航空公司获得补贴
的所有机型。当补贴标准超过小时变动成本的 50%时,按实
际小时变动成本 50%核定补贴,并在后续年度相应扣减。
第六条航空公司于每年 3 月底前,按补贴标准向航班起
飞机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含绩
效自评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办
法规定对航空公司申报材料(含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报
送中国民航局,抄送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中国民航局根据上一年度航班实际执飞和有关
单位申请情况,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支线航段清单,并提出补
贴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对补贴资金测算结果复核后,通过中
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航班起飞机场所在地的省级财
政部门或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为省级财政部门),
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
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按规定分解下达至相关预算单
位,由相关预算单位拨付至航空公司,保证航空公司及时收到
资金。
第九条 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航空公司补贴资金应当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用于保
障支线航线基本执飞能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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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航空公司每年报送上一年度补贴申请的同时,应
报送本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由航班起飞机场所在地的民
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汇总,报送中国民航局,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中国民航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随转移支付预算同步下达。省级
财政、民航管理部门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
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补贴
资金。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规定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线航空补贴资金。对于上述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
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支线
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3〕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