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框架解析
引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公布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是其上位法。
一、出台背景
为了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登记管理、飞行活动等链条上形成“闭环”管理模式,出台专门的配套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安全,非常具有必要性。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的发布实行,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该规则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相关法规体系的总则。
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该《规则》是其最直接的下位法。
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是完善民用无人机法规体系最直接体现。
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为
无人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 行业特点及问题
1. 行业优势及特点:
无人驾驶航空器与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相比,具有智能化程度高、应用范围广、制造使用成本低、操作简便等特点;
目前应用领域有农林植保、物流配送、地理测测绘、安全巡查、文化娱乐乃至载人运输等。
2. 目前存在的问题:
无人机的应用场景众多,特定领域优势明显,但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存在,比如在应用领域违规飞行,影响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有的单位、个人在重大活动期间违反禁飞规定,干扰民航正常飞行活动等等。
同时还存在以下情况:
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厂家多,制造数量多,企业及人员野蛮生长,难以形成统一的制造规范,各自为战,质量参差不齐,价格也大小不一;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纵者不需要特殊技能,不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且上手简单。容易导致由于技术技能等个体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伤人伤机;
安全代价小。无人机成本较低,发生机体事故代价小;地面人员伤害小,事故后人身伤害小,概率低。所以存在大量违规飞行而不自知;
低空空域管理,全面规范较为困难,细则落实存在不确定性。另外空域的放开通常限制严格,同时管控层级较多。
三、《规则》框架概览
针对上述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的发布,在政策层面做出了正面回答和引领规范。
接下来我们简单解析下其框架内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分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运行。
操控员管理
分类管理,持照上岗。
登记管理
包括实名登记和国籍登记。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b)从事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完成国籍登记、具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适航管理
借鉴有人机的证件管理。
适用于国产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遥控台(站)等)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a)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
(b)生产许可证。
(c)适航证、出口适航证、特许飞行证。
空中交通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采取分类管理方法确定监管和服务内容。
空中交通管理包括空域管理、流量管理及空中交通服务。
结语:
1.无人机运行安全管理是“闭环管理”,从初始到结束;
2.民航局管运行,公安局管安全,可以这么理解么?!欢迎讨论;
3.大部分规范借鉴有人机,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4.本文对《规则》框架解析,后期会发布各板块的分篇,敬请关注。
下图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后
公安机关对无人机安全飞行的指引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