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无人机厂商注意:民航局发布《限用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2月29日截止!

2月6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限用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29日。根据征求 意见稿,《限用类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审定指南》拟适用于危害严重性等级为IV级且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行融合飞行、不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等设计批准类项目;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定义的中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将第2章除第2.3节之外适用的适航条款要求作为审定基础,并表明对其的符合性;第3章符合性指导材料中所描述的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并非强制要求,在编制时主要考虑中型多旋翼电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对于垂直起降固定翼、倾转翼、非电池动力驱动的构型或其他构型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人可参考其符合性验证思路制定相应的符合性方法,或选择局方可接受的其他符合性方法。